军改后,部队职工的安置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措施:
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地方安置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将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
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提供职业介绍、转岗培训等支持。
税收优惠
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编制保障和教育培训
加强接收军转干部的编制保障,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包括带薪脱产培训等。
退役安置
退役安置政策有所放宽,如放宽安置地的去向条件、转业年龄、职级要求以及军龄要求。
全国退役军人安置管理委员会
建议设立一个高级别、跨部门的全国退役军人安置管理委员会,以统一调度全国资源,统一安置退役军人。
以上措施旨在确保军队职工在军改后的平稳过渡和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