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如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转账记录等。
工作证或服务证:
由用人单位发放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招工招聘记录:
如登记表、报名表等,由劳动者填写。
考勤记录:
证明劳动者出勤情况的记录。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证明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同事或其他知情者的证词,但需注意同事证言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单位内部的通讯记录:
如工作群聊天记录、邮件等。
单位发放的其他文件:
如公告、通知、岗位职责说明书等,上面有劳动者的姓名和单位公章。
劳动者代表单位签订的合同:
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
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物品:
如工作服、出入证、厂牌等。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果劳动者能提供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证据,且能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并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的存在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