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2. 补充侦查: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补充侦查。
3.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 复议或复核:如果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5. 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以上步骤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