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

教育圈视角 · 2024-12-26 23:44:33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劳动合同已约定工资数额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并且该数额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那么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则应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某一项单独作为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数额

当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里的实际工资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应扣除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收入。如果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费计算基数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为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因此,如果员工在加班时间内完成了更多的工作量,其加班费将按照加班时间内的计件单价来计算。

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计算加班费时,如果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地方规定

不同地区对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例如,上海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北京则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办法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综合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果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以上是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主要依据和方法。具体操作时,建议参照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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