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消费者通常指的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故意提供错误或误导性的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具体来说,以下行为可能构成欺骗消费者: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商品分量不足;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
4. 使用虚假的价格标签,如“清仓价”、“甩卖价”等误导消费者;
5. 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信息;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7.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8.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11. 利用邮购等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提供约定的商品;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13. 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14.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15.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商品;
16. 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17. 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如果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上述标准,并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那么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涉及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