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者的误工时间计算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般情况:
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受害人休养终结之日。如果受害人因伤住院,则误工时间从住院之日起计算至出院后医生建议的休养期结束之日。
伤残情况: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住院与休养结合:
对于既住院又休养但未定残的受害人,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持续误工:
如果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证明:
误工费赔偿需要提供误工收入证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特殊情况:
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职员或员工,因病请假期间工资可能会被扣减,具体处理方式需参照当地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误工时间的计算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结合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如是否住院、是否定残、是否有固定收入等)进行具体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收集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收入证明,以便准确计算误工时间和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