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1. 结婚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
3. 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及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第三者介入的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4. 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时间、原因等;
5. 曾起诉离婚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材料;
6. 子女状况的相关材料。
即使没有证据,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庭审陈述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法院根据现有信息判断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那么法院可能会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且之后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大概率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