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标准如下: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这种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具有逃避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追究的目的,包括逃避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定罪处刑等。
逃离现场的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上离开了事故现场,并且这种逃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报警的及时性与必要性
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逃逸。但如果离开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即使之后报警,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逃逸。
如果行为人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离开,有报案条件和可能而不予报案事后被抓获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属于逃逸。
其他相关情节
行为人在肇事后运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在未来得及报案前就被抓获的,一般应认定为无逃避法律追究目的。但如果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又离开,有报案条件和可能而不予报案事后被抓获的,就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属于逃逸。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履行保护现场、救治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等义务,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定罪处刑等责任,均属于“逃避法律追究”。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客观行为及其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解释或情形。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标准时,才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