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是记录法庭审理过程的重要文件,其写作应遵循以下要点:
笔录名称:
通常为“庭审笔录”。
笔录时间:
明确记录庭审开始的年月日时分,以及结束时间(如有特殊要求)。
笔录地点:
详细记载诉讼活动发生的地点,如“本院第十五法庭”,若在法院外则需记录市、区及详细地址。
笔录参加人:
包括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和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需写明各自职称、姓名和代理人情况。
笔录记录人:
记录庭审过程的书记员姓名,记录在参加人下方。
笔录正文:
详细记录庭审全过程,包括审判长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辩论、提出诉讼请求和反诉等内容。
笔录尾部:
所有参加庭审的人员需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以完成笔录并具有法律效力。
庭审笔录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庭审过程,并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确认。当事人有权在庭审后查看笔录,如无误可签名或盖章确认,有遗漏或错误可申请补正。
庭审笔录的具体格式可能因案件类型和法院要求而有所不同,但以上要点是通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