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
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
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
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
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
此外,判断交通肇事逃逸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包括逃避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追究。
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
离开现场的原因,如果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即使之后报警,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逃逸。
报警的及时性和必要性,如果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逃逸。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客观行为以及离开现场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