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对交通违章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申请行政复议:
准备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
如有代理人,需提供《委托代理授权书》
提交申请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违法行为采集机关为辖区大队派出所,则向各分局或各大队申请;若为福州交巡警支队巡逻勤务大队,则向支队申请。
等待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后续步骤
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决定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上述步骤,以便顺利进行行政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