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领域,“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这一口诀指的是在处理行政争议时,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通常关注行政行为的名义主体,即谁的名义下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谁通常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则关注该行政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即使该行为是以下级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如果上级机关对其进行了批准,那么在行政复议中,上级机关可能成为被申请人。
诉讼看名义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关注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名义主体,即谁的名义下作出了该行为。
如果行政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那么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复议看职权
行政复议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关注该行为是否在复议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作出。
如果行政行为是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即使是以下级机关的名义作出的,上级机关也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职权是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而设置的,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等。
这一原则有助于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责任主体的不同,确保行政争议能够得到适当的审查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