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附属房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定义
农村附属房是指除主要房屋外的辅助构筑物,例如厨房、浴室、畜栏、沼气设备、鱼塘、花坛以及彩灯广告牌等。
法规依据
农民在满足村镇规划要求、不损害公共利益及邻里权益的前提下,可保留一处符合规定的附属房。其余附属建构筑物应自主拆除,以确保村落风貌与公共秩序。
附属房的范围
附属房通常包括独立建造的厨房、浴室、畜栏、沼气设备、鱼塘、花坛等,但不包括主房本身。
审批与合法
附属房的建设和使用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独立于农村主宅外的附属用房,若经过依法审批或属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登记发证,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地籍档案记事栏标注“非主宅”和实际用途。
附属房与主房的关系
附属房是相对于主房而言的,通常指用于辅助生产生活的房屋,例如农具房、牲畜棚、储物室等。附属房不得超出所审批的宅基地范围,否则属于非法占地。
附属物的特征
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一般具有依附于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升值的特点。
总结:
农村附属房的认定主要依据其定义、法规要求、范围、审批与合法性以及与主房的关系。农民在保留附属房时需要确保符合村镇规划,不损害公共利益和邻里权益,并且需要依法进行审批。附属房通常包括独立建造的辅助构筑物,如厨房、浴室等,而不包括主房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