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在超市购买到烂水果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您可以要求赔偿。以下是您可以获得的赔偿方式:
赔偿实际损失:
您可以要求超市赔偿因烂水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购买水果所花费的金额。
额外赔偿:
除了实际损失,您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如果按照这种方式计算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那么赔偿金额将补足到一千元。
首负责任制:
超市在接到您的赔偿要求后,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即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维权途径:
如果您和超市无法协商解决,您可以选择以下途径维权: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超市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时,请确保您有购买凭证(如发票或收据)和损坏水果的照片作为证据。如果超市拒绝赔偿,您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市长热线等职能部门投诉,或者选择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