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评残旁证人证明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基本信息
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现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受伤经过
描述受工伤的军人何时进入军队服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原因以及所在单位事后对受工伤军人的处理情况。
医疗证明
包括病历、检查报告、CT片、诊断证明等,以证明受伤情况和伤残等级。
旁证人信息
证明人与受工伤军人之间的关系(如同事等)、受工伤军人何时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原因以及所在单位事后对受工伤军人的处理情况。
签名及日期
证人的签名和出具证言的年月日。
单位公章
盖上所在单位的公章并注明证明人的身份。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如评残申请书、县(区)民政局对申请评残人员的报告、指定医院检查鉴定的残疾证明、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等。
请确保所有信息真实准确,以便顺利完成评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