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交警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并且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 当违停行为妨碍交通时,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此外,根据同一法律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果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可能会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请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违章停车,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避免产生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