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辞职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不给辞职单的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是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协商解决
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看是否能够达成一致解除合同。
投诉仲裁
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您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他措施
如果用人单位限制您的人身自由,应立即报警处理。
您还可以拨打12333劳动监察大队电话进行投诉。
请确保在采取任何行动前,您已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问题依然无法解决,您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