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定责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定责的主要原则和方法: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
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
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
如果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故意造成事故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责任推定
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情况,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该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该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若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违章行为
认定事故责任还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交通违章行为、违章行为是否导致交通事故产生以及违章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影响程度。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目击证人等方式,综合判断事故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建议:
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工作。
若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