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伤鉴定结果达不到伤残等级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仍然享有一定的工伤待遇。具体包括:
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因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其他费用:
劳动者还可以主张工伤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的赔偿。
再次鉴定申请:
如果劳动者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更高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上述待遇,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