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的赔偿标准通常遵循以下规定:
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额外补偿
拆迁安置费:工人跟随工厂搬迁应给予相应的拆迁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费:因搬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装修附属物、机器设备、搬迁费用等:因搬迁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也应得到补偿。
特殊情况
如果搬迁距离近,对员工工作和生活影响不大,公司可以不补偿。
劳动地点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上述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提供了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内容。
请注意,这些信息是基于您提供的日期前的法律规定,具体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劳动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