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单位下岗后,职工应采取以下步骤处理社会保险问题:
继续参保缴费
下岗职工可以在新的就业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或者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之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领取基本养老金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续接手续
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必须按省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规定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
原在企业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建立的个人账户转入领取营业执照或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下岗职工与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原企业将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划转至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后者负责统一办理养老保险事务。
个人缴费窗口缴纳
下岗职工可至当地地税部门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转移
医疗保险可以转移为个人缴纳,由个人承担缴费。
办理退休手续
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下岗职工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参保条件通常包括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通常在18%-28%之间,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般在6%-10%之间。
请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参保方式,并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具体操作步骤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