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个人在去世后如何分配其遗产。为了确保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撰写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时应遵循的要点:
遗嘱人资格: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是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
真实意愿: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是在受欺诈或胁迫下立下。
合法内容: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能处分不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且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法定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法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未经公证撤销,均为有效。
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可以立口头遗嘱。
签名盖章:
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要求:
某些形式的遗嘱,如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盖章。
避免无效情形:
遗嘱不能用铅笔书写或涂改,不能用打字机打印,且遗嘱人必须在每一页签名确认(如果遗嘱有多页)。
确保遗嘱符合上述要求,可以降低无效风险,并有助于避免遗产继承过程中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