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退伍后的安置方式取决于他们的残疾等级和具体情况。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安置措施:
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军官、文职干部,或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士官,因病医疗期满后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选择退休安置。
退休安置的审批根据职务任免权限和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进行。
国家供养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也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工作安置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根据原户口情况,可能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工作,或在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医疗保障
伤病残退休军人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
住房保障
伤病残退休军人的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可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
安置补助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责任与监督
军地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违反规定的将受到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法规和政策整理而来,具体安置措施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具体情况有所调整。建议联系当地的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获取最新的安置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