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被扣留后,应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查清事故原因和收集证据
扣留车辆通常是为了查清事故原因和收集证据。在事故原因查明后,车辆应当被放行。
通知车主领取车辆
检验和鉴定结论确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五日内通知车主领取被扣留的车辆。
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车辆可能会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停车费用
车辆扣留期间不需要支付停车费。但车主在接到通知后逾期未领取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需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等。
处理未领取的车辆
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处理、未提供或补办相关证明或手续,或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三十日内未领取车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理扣留的车辆。
拍卖或报废
对于未能领取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将其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建议车主在车辆被扣留后,尽快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了解车辆的具体处理情况和领取流程,以便及时领回车辆并避免不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