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证明的开具流程如下:
在医疗机构内死亡
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在家中死亡
由死亡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后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非正常死亡
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医师签发《死亡证明书》。
特殊情况
对于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若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死亡性质,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
所需材料可能包括:
死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居民健康档案等材料复印件(非医疗机构内死亡需提供)。
对于新生儿,可提交出生证明或母亲生育证、产检病历等佐证材料代替死者身份证件。
注意事项:
若新生儿在县级以上医院死亡,医院直接开具《死亡证明书》。
在乡级医疗单位或村等地方死亡的婴儿,需要相关服务人员临场验证并共同出具证明。
对于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的婴儿,需有村委会成员和服务所人员到场查看并签署证明,然后报送乡镇计生办出具死亡证明。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流程和材料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