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破产时,职工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职工可以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获得经济补偿。
每满一年工作,可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可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工资和福利
企业应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根据相关法规,可能由企业按照职工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企业在破产前需要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员工的社保停缴手续。
如果企业未办理停缴手续,则需由单位补缴欠缴的社保费用。
破产清算结束后,员工的社保关系可以转移至新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人社局。
重新就业
鼓励职工自主就业或推荐就业。
破产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帮助职工重新就业。
法律途径
如果职工对破产管理人列出的清单有异议,可以要求更正;若管理人不予更正,职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出具离职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积极面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现实,并努力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