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与电动车相撞的责任判定遵循以下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责任判定基于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具体情形判定
若一方过错导致事故,则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若两方或以上过错导致事故,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
若各方均无过错,则为交通意外,各方无责任。
若一方故意造成事故,他方无责任。
特殊情况
如一方肇事逃逸,则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如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等行为,肇事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此处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由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责任认定书:
交警根据现场调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
赔偿处理:
当事人可凭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保险公司或侵权人索赔。
请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原则进行责任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