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信息,2024年5月1日起,鞍山市失业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对于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在四城区和开发区每人每月为1615元,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海台岫)每人每月为1445元。
对于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在四城区和开发区每人每月为1710元,在海台岫每人每月为1530元。
以上信息基于2024年5月1日的数据,请以当地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