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时,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时,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兵证、离婚协议书或起诉书。
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
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时,需征得军人同意。
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经调解无效,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双方可以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即使军人不同意离婚,配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以上流程和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