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接纳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是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第60个自然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形式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通常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决定:
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将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通知被申请人:
一旦申请被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需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应,并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复议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材料审核和深入调查分析,并可能要求补充证据或召开听证会。
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60日,可延长不超过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步骤概述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行政复议机关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