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笔录怎么

怀来教育君 · 2024-12-27 10:24:15

一审笔录是记录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文件,其写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笔录名称:

一般为“庭审笔录”。

笔录时间:

具体写明年、月、日、时、分,如果笔录有特殊要求,也可以加上诉讼活动结束的时间。

笔录地点:

写明诉讼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如“本院第十五法庭”。如果诉讼活动发生在法院以外的地方,一定要记明所在的市、区及地址门牌号。

笔录参加人:

包括所有参加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先写明审判人员的职称和姓名,再写明当事人的情况,包括身份、名称和代理人的情况。

笔录记录人:

负责记录的书记员,记录在参加人下方。

笔录正文:

正文是笔录的重点内容,严格来讲诉讼活动开始后至结束前的内容都属于笔录正文内容。正文应当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笔录尾部:

需要参加审判活动的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书记员签上名字与日期,这样笔录才算完整,才具备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庭审笔录应由书记员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在诉讼中查阅庭审笔录并可以摘抄,但一般不允许复印。如果需要复印庭审笔录,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书记员)的同意。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法庭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者另页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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