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伞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具体来说,保护伞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为犯罪分子提供条件,帮助其逃避法律的追究。
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徇私枉法,对无罪的人追诉,对有罪的人包庇不追诉,或在刑事审判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时,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
隐瞒境外存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隐瞒在境外的存款。
对于保护伞的量刑,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认定保护伞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包庇、纵容行为,如不接警、不立案、不侦查、不取证、不捕不诉等,以及是否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中有投资分红、合伙经营,或与犯罪分子勾结共同犯罪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