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关于社保的赔偿通常遵循以下标准:
经济补偿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支付,但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社保赔偿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单位19%,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0.6%,个人0.4%;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全额缴纳。
若单位未按规定比例缴纳,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法定比例补缴。
额外赔偿
包括因未缴纳社保导致的劳动者实际损失,如少得或未得的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工伤罚款、滞纳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缴纳的比例和方式,以及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的损失赔偿问题。
请注意,以上信息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为准,具体赔偿金额和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