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认定诈骗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具体行为方式包括: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通过虚构不存在的资金或项目来骗取贷款。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通过伪造或无效的经济合同来获取贷款。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提供虚假的文件或资料来证明贷款申请的合法性。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通过提供虚假的产权证明或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担保来骗取贷款。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采用其他欺骗手段来获取贷款。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重要标准。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贷款最终无法偿还,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说明行为人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无法偿还贷款。
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行为人改变贷款用途,导致贷款无法按时偿还。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行为人为了个人利益,改变贷款用途,导致贷款无法偿还。
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通过提供虚假担保来骗取贷款,最终导致贷款无法偿还。
总结来说,贷款公司认定诈骗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其后果,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