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孤儿院领养孤儿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条件,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要点:
申请
收养人和孤儿院负责人需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审查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和到单位抽查等方式核实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审查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收养是否是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办理收养公证
经查证属实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收养人需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到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同时,需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
初步了解和签订协议
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与孤儿院签订收养协议书。
办理登记手续
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正式成为被收养婴儿的法定监护人。
审查和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审查后,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
提交证件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满足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建议您在领养孤儿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并提前与孤儿院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领养过程顺利并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