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中,“跳单”行为通常指的是 租户在接受了中介提供的服务后,未支付约定的中介费用,而直接与房东或房东代理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租赁市场的规范,并可能导致中介方权益受损。
构成“跳单”的主要条件包括:
存在中介合同:
租户与中介公司之间应存在合法且已生效的中介合同,并且中介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如房源介绍、看房安排等。
利用中介服务:
租户“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这意味着租户在签订租赁协议前,已经接触并使用了中介提供的资源和服务。
跳过中介:
租户客观上实施了“跳”开中介,直接与交易对方(即房东或其代理)私下成交的行为。这包括未经过中介直接签订租赁合同,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介公司未提供独家资源信息,或者租户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可能不构成“跳单”行为。此外,如果中介服务人员在带看房源后,未通过公司而直接介绍第三方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也应被视为“跳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因此,建议在租房过程中,租户应遵守市场规则,尊重中介方的劳动成果,避免产生“跳单”行为,以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中介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