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项目专用章丢失时,您应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立即报告
向公司行政事务部报告丢失情况。
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取丢失证明。
登报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章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公章遗失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选择一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报纸进行登报,以确保声明能够被更多的社会公众知晓。
重新刻制印章
向有资质的印章刻制单位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携带必要的材料,如登记证书、书面申请书、印章式样材料、登记机关介绍信等,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刻制。
对外宣布效力无效
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宣布合同专用章的效力无效。
保留证明文件
妥善保留好丢失证明、报案材料以及刊登启示的报纸副本。
后续业务活动
在今后的业务活动中,提供登报声明作为证据,证明公章已经作废,有助于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请确保遵循以上步骤,并注意时效性,通常需要在知晓丢失后的二小时内完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