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破产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破产申请
商业银行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处理。
破产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需通过媒体告知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有关破产事宜,并中止相关债务清偿活动。
和解和整顿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出对商业银行进行整顿的建议,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顿。
破产宣告
如果整顿未能使商业银行清偿债务,或者整顿期间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宣告银行破产。
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将组织清算组对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处理,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注销登记和公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并在完成注销登记后公告银行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储户最多可以获得50万元的存款赔偿。
以上步骤概述了商业银行破产的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