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病假工资的计算主要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修订)》以及《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计算基数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则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确定;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则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办法规定的工资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2690元。
计算系数
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与职工的病假天数及连续工龄相关: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计算公式
病假工资 = 计算基数 ÷ 21.75(月计薪天数)× 计算系数 × 病假天数。
示例
假设某员工连续工龄为3年,病假天数为30天,且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月工资标准。则:
计算基数 = 员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
计算系数 = 70% × 90%(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
病假工资 = (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 ÷ 21.75)× 90% × 30天
注意事项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期间工资的计算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职工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