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鉴定流程如下:
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的鉴定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确保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且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然后受理鉴定委托。
指定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委托人有特殊要求,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由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由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过程
司法鉴定人根据鉴定需要可以了解案件材料,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还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制作鉴定意见书
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人应当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对于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以及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进行补正。
重新鉴定与复核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理由包括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等。
司法鉴定还可以包括补充鉴定、复核鉴定等步骤,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鉴定结论的使用与异议
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还需要对其进行检证。
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通过以上步骤,司法鉴定机构能够依据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为司法审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