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
产权调换
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分为回迁房和安置房两种,调换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结合型补偿
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结合使用。
土地补偿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土地产权(农用地、建设用地、宅基地)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农用地补偿标准与土地等级、农作物种类等密切相关,一般为该农用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三至六倍。
建设用地主要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根据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宅基地的补偿不仅包括地上房屋的市场价值,还要考虑宅基地的安置问题。
附属设施补偿
包括地上设施(如树木、温室等)和地下设施的补偿。
过渡补偿与搬迁补偿
政府提供临时过渡安置补贴和搬迁补偿,帮助被拆迁人支付过渡期间的租金和搬迁费用,确保他们在过渡期间的生活稳定。
其他补偿
对于非住宅房屋,还需赔偿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制定,并通过拆迁安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并在拆迁安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发生补偿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