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也称为损伤程度鉴定,是一个评估人身损害后伤势严重程度的过程。这个过程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报案与受理
受害者应在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迅速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公安机关在接收案件并进行调查后,若认为有必要对受害者的伤势进行鉴定,便会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知受害者前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选择鉴定机构
受害者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指示,选择一家具备资质的司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若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法院亦有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提交医疗资料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受害者需提交相关的医疗记录、病历、X光片、CT扫描结果等医疗资料,以便鉴定人员能精确地评估其伤势。
进行鉴定
鉴定人员会依据受害者的伤势及所提供的医疗资料,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国家法规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可能包括对伤者进行拍照、检查等,以确定伤势的具体情况。
出具鉴定文书
鉴定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呈现给受害者。
鉴定结果通常在三天以内出具,特殊或复杂损伤在七天以内出具,特别损伤因需观察愈后情况,相应时间会有所延长。
领取结论
受害者可自行领取公安机关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或由公安机关代为领取并告知伤者鉴定结果。
若为社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书,伤者可自行领取,但需注意,公安机关通常不会采信公、检、法机关法医以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复议与会商
在特殊情况下,若伤者对复议结果仍不认同,公安机关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会商,会商结果为最终结果。
通过以上步骤,伤情鉴定能够科学、公正地评估受害者的伤势严重程度,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