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户口的人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办理上户口手续:
选择落户地点
到目标城市的派出所、公安分局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地,办理落户手续。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证或离婚证(验原件)。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亲子鉴定证明(如适用)。
收养登记证(如适用)。
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批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户籍管理部门。
户籍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如果符合要求,就会给予批准,并登记在户口簿上。
具体案例说明: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只需提供出生证明、父母一方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即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可以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证明,如无法提供,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出生登记上户。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对于1992年4月1日《收养法》生效之前的事实收养,需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书》。
对于1992年4月1日之后的情况,需按照收养法规定办理正规收养手续,并领取收养登记证,然后办理户口登记。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建议:
在办理上户口手续时,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具体政策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无法提供某些必要材料,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