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背书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空白背书
定义: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但不指定受款人。
特点:汇票变为无记名汇票,任何持有人都可以成为合法持有人。
记载事项:仅需要背书人签名。
特定背书
定义: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指定受款人。
特点:汇票的权利转让给指定的受款人。
记载事项:需要背书人签名和受款人名称。
全额背书
定义: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注明“付款无异议”。
特点:汇票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同时保证汇票的付款无异议。
记载事项:需要背书人签名和“付款无异议”的字样。
不可转让背书
定义: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注明“不可转让”。
特点:汇票的权利不能再次转让给他人。
记载事项:需要背书人签名和“不可转让”的字样。
限定背书
定义: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
特点: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记名背书
定义:背书人签章并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
特点: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记载事项:需要背书人签名和被背书人名称。
在进行汇票背书时,必须遵守汇票的相关规定,并且背书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汇票背面进行签名。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可以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此外,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