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办理离婚手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
呈请人需要填写一份《离婚呈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如果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双方同意离婚
双方应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提交离婚申请后
呈请人需要将呈请书以邮寄或送交方式交给答辩人,确保对方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
答辩人收到呈请书后,需填写认收书,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并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排期聆讯
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呈请人及答辩人需于聆讯日亲自到法院作证。
法院裁决
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会判暂准离婚令,并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
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暂准离婚令颁布后,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正式结束。
法律依据
香港的离婚程序主要依据《婚姻诉讼条例》(香港法例第179章)进行,该条例规定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情形和程序。
建议
准备材料: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结婚证、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
法律咨询:在正式提交离婚申请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了解所有法律程序和可能遇到的问题。
保持沟通:与配偶保持良好沟通,尽量协商解决分歧,以减少法庭审理的时间和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