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滞纳金的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计算起始日 :滞纳金从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当天不计入。缴纳期限:
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缴纳期限的顺延:
如果缴纳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滞纳金计算公式
关税滞纳金 = 关税税额 × 0.5‰ × 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 = 滞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 × 0.5‰ × 滞纳天数
增值税滞纳金 = 未按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 滞纳天数 × 万分之五
滞纳金起征点: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此金额的可免予征收。
滞纳金计算天数:
滞纳天数从缴纳期限截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直到实际缴纳税款当天为止。
特殊情况:
如果税款缴纳期限内包含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这些天数也要计入滞纳天数。
请根据上述规则计算您的海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