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发放方式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各地的具体规定,以下是主要的发放方式:
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单位平均工资越高,生育的参保女职工领到的生育津贴越高。
生育津贴发放给单位或者个人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地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或以省或以地市为单位发文明确发放对象。目前全国有近三分之二的地区发放给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三分之一的地区可以直接发放给个人。
单位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拨付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直接发放给职工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企业无需支付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企业需要差额补足
如果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单位未交社保的情况
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领取流程
登记备案
职工怀孕后,需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生育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
在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和生育津贴申领时,职工或其单位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如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明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婴儿出生证明等;申领生育津贴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产假证明等材料。
审核与结算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的标准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待遇发放
在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况下,社保局会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可发放的具体待遇,然后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待遇的发放。
领取条件
连续缴费满九个月
参保人分娩之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相关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来完成支付。
连续缴费不足九个月
参保人分娩期连续缴费不足九个月的,相关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缴费不足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
参保人分娩前缴费不足几个月,之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可以由生育保险进行补充支付。
建议
建议职工在怀孕后及时进行生育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所有相关的医疗和费用发票。
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以确保职工能够顺利领取生育津贴。
职工在申领生育津贴时,应确保所有材料齐全,并按照当地社保机构的要求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