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查与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且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作出抗诉决定。
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应载明抗诉的理由和依据。
移送与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
开庭审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与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抗诉书的制作与提交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判决、裁定的审查
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建议:
检察院在决定抗诉前,应进行充分的审查,确保抗诉的理由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抗诉书应详细载明抗诉的理由和依据,以便法院和当事人了解抗诉的具体内容。
检察院在抗诉过程中,应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