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执行流程如下:
案件受理与审查
法院执行局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判断是否需要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若情况紧急,可经批准后立即执行。
发出执行通知书
法院执行局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提供财产状况或线索
法院执行局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若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法院执行局应在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立即予以核查。
财产调查
承办人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采取执行措施
法院可采取查封、冻结、变价、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强制措施
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协助执行
法院执行局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及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而拒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执行异议与监督
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并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执行进度与监督
法院执行局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案件,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法院执行局执行流程的详细步骤,旨在确保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