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对方的基本流程如下: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被告方离开户籍地超过1年,可向原告户籍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居住、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采取强制措施或监禁,可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
起诉状应包含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
需提供结婚证、身份证、子女户口或出生证原件以及财产相关证据等。
证据需要准备2套复印件。
法院审查和立案
提交的材料由法院立案庭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立案受理,并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立案后需缴纳诉讼费。
法院安排开庭
法院将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通常开庭前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则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和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上诉和执行
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如一方不履行判决内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请确保按照上述步骤准备相关材料,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离婚诉讼。